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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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高邑县凤城垃圾处理场 北京科林皓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高邑县凤城垃圾处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科林皓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合同款36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竣工日期2011年8月3日起算至高邑县凤城垃圾处理厂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每七(7)天剩余工程款366万元的3‰计算,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0元,共计80880元,由被上诉人高邑县凤城垃圾处理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