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袁**、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7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复利、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借款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袁**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袁**、周**、袁**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袁**、周**、袁**径行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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