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823.51元;

二、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及支付方式为:截止2021年9月21日所欠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046.94元;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以借款本金44019.55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以借款本金41849.44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以借款本金41848.53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41844.44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以借款本金41843.47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2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41823.51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合同期内未付的正常利息),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合同期内未付的正常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被告冉*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冉*径行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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