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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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