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452907.68元、利息10215497元,本息合计27668404.68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7452907.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并约定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加一个百分点支付利息。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借款,但被告未能依约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

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数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总额为2000万元借款,被告按资金的实际使用时间和归还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计算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2年,自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起计算,到期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逾期归还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资金使用费。

2010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万元、4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2010年11月16日被告还款433万元。2011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175715.1元,2011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2013年8月20日被告还款392807.42元。

原、被告自2015年至2021年期间,每年均就被告欠付借款本息数额进行对账。截至2021年1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452907.68元,利息10215497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支票存根、电汇凭证回单、收据、记账联、进账单回单、东营银行电子回单、催款函回执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因被告未按约偿还涉案借款本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452907.68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对欠付数额予以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452907.68元,支付利息10215497元及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7452907.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42元,减半收取计90071元,由被告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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