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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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斯莱特蚕业有限公司 永康市利博尔电器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永康市瑶川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瑶川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96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止,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永康市瑶川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止,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由被告永康市瑶川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9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由被告浙江斯莱特蚕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375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章**、***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0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由被告永康市利博尔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625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瑶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章**、***负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斯莱特蚕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2800元负连带责任,被告永康市利博尔电器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6577元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