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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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小诸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小诸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欠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小诸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小诸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贺**负担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