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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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家祥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阳家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于2019年6月17日就贵XXXX号车辆签订的《挂靠合同》自2021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家祥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 三、驳回原告贵阳家祥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石**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石**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预收费用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