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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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鑫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邵东市舒尔背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邵东市舒尔背箱包有限公司、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广州市国鑫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货款787240元。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东市舒尔背箱包有限公司、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