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24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245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余**、宋**对被告朱**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2.25元,由被告朱**、余**、宋**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三被告在履行前述款项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