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7220.9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3651.71元;

三、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手续费441.75元;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4元(已减半),由邓*负担,该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已垫付,由邓*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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