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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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号案由适用程序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截至2021年11月10日的下欠本金8000.35元、利息2772.62元,并从2021年11月11日起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计付逾期利息和复利(其中,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8000.35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2772.62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交纳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