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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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透支款、利息共计46195.3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由被告张**、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