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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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195.9元,并给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代偿费用4195.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