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正远恒通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太平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远公司向太平洋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4529.63元,公估费1873.5元,共计66403.13元;2.本案诉讼费由正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被保险人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帕奇公司)就两台激光器(型号:YLS-3000-K)向太平洋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其他国内货运险,保险单号为ASUZD1012719000312W,保险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保险金额为496085.14元。2018年12月24日,阿帕奇公司委托正远公司(曾用名为北京正远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涉案激光器,从北京运至江苏扬州,由正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书根负责。2019年12月6日,太平洋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报案,称两台激光器机壳框架均变形,经深圳市万宜麦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评估,确认两台激光器受损,为同一次运输导致,并花费公估费1873.5元。经确定两台机器的最终赔付额为64529.63元(YLS-3000-KSN:R19030616损失金额为27022.64元,YLS-3000-SN:R19030623损失金额为37506.99元),原告已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64529.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己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与正远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第九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该《运输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诉至法院。

被告正远公司辩称,不同意太平洋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运输货物时,根据行业惯例,提货的时候外包装是完好的,运货的时候是完好的,送货的时候是完好的,签收的时候也是完好的,签收人正常签收,有签收单为依据,外包装在提货时与送货时是一致的,货破损的举证责任在太平洋公司,太平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货是正远公司运送途中导致的破损。签收单是完好签收的,签收人。正远公司与发货厂家被保险人阿帕奇公司有明确约定,第三条(一)第6款,第三条(二)第15款、第16款,第七条第二款。从双方之间的约定看,作为正常运输人,不可能故意损坏,太平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正远公司把货物损坏了。公估报告和保险公司的材料中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对于出险日期出现很多版本,公估报告第302项写明出险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但太平洋公司综合报告书写明出险日期是2019年5月7日,权益转让书写明出险日期2019年5月7日,前后矛盾。2019年5月出险,2019年12月6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但货物维修发票显示为2019年10月3日和2019年10月23日,既然货物于2019年10月维修完毕,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日期是2019年12月6日,货物已经维修完毕,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公估报告如何出具。货物在国外进行维修,应有国外的检测报告,公估公司是否对设备在国外维修作出全程跟踪及拍照取证,如果没有,公估公司出具报告的依据是什么。公估报告中对出险原因的描述:第501项,因此我们认为不太可能,该货物是在国际空运段受损。第502项认为初步认为是在北京到达扬州段受损可能性较大,公估对出险期间均是进行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发生在北京到扬州过程中。太平洋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前言不搭后语,纯属太平洋公司与公估公司瞎编乱造。这种猜测也可以作为证据,那正远公司认为货物在完好签收过程后,因为有签收单,已经签收了,可能会在拆箱过程中发生的货损。签收单已经签收了,货物运输已经完成了。太平洋公司要求正远公司赔偿没有任何依据。另外一、2019年5月7日阿帕奇公司委托正远公司运输激光器两台,运输路线为北京至江苏扬州。货物于2019年5月10日运抵扬州收货人处,货物到达时包装完好,没有货损发生,且收货人已在运单上签字,依据行业惯例物流运输提送货都是以签收单为依据,如果货物运达时存在货损,收货人会在签收单上写明货物受损,同时应有卸货第一现场的货损照片(第一现场的货损照片会包含卸货车辆照片,还应有司机签字的货损材料)。依据太平洋保险提交的资料,2019年12月16日才告知保险公司进行货物检验,该时间距离货物运达时间已过将近半年时间,且没有通知承运人参加联合检验,明显可知货物并不是到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因此太平洋公司认定货损发生于运输途中并无证据证明。二、根据阿帕奇公司与正远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正远公司在运输合同中明确写明(非人为故意除外)来提醒阿帕奇公司。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6.如果乙方在接收到甲方货物承担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或丢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损失或者丢失的设备进行照价赔偿(非人为故意损坏除外)。7.由于乙方运输延误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利扣除本次运输费用(不可抗力除外)(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5.乙方应为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运输业务进行投保(物流责任险),但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投保、也无论乙方以何种方式投保,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如需要保险公司或乙方赔偿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均应按甲方货物全额赔付给甲方(非人为故意除外)。16.如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非人为故意除外)1)乙方和收货人发生争议;2)乙方提前送到;3)乙方延期送到;4)没有预约的情况下,乙方在收货人非工作时间送到;5)没有特殊原因,未按期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致使收货方拒绝收货;6)未按发货单上写明的具体交货地址送达的。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2、乙方接收货物后,出现货物丢失、缺损、被乙方业务人员侵占或外包装破损不能销售等情形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托运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就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索赔。同时,甲方有权扣除本次运输费用。乙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的货物售价进行全额赔偿(非人为故意除外)。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内容已明确约定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货损为除外责任,该内容经过阿帕奇公司确认有效并盖章,因此基于合同约定内容在发生货损时,除非证明是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不然正远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公估报告和保险公司材料中存在很多问题:(1)公估报告和保险公司的材料中对于出险日期有多个版本,不合常理。如公估报告第3.02项写明出险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但保险公司综合报告书写明出险日期为2019年5月7日,权益转让书写明出险日期是2019年5月10日,前后矛盾。(2)2019年5月出险,12月6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但货物维修发票显示为2019年10月3日(R19030616)和2019年10月23日(R19030623),即货物已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公估报告是如何出具的?(3)货物既然是在国外进行的维修,应有国外的检测报告,公估是否对设备在境外的检验维修做全程跟进并拍照取证?如果没有公估出具本报告的依据是什么?(4)公估报告中对于出险原因是这样描述的:第5.01项“因此我们认为不太可能该货物是在国际空运段受损”;第5.02项“我们初步认为货物在北京到扬州运输途中受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公估对于出险区间均是进行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明确证明货损发生在北京到扬州的运输途中,太平洋公司以及公估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前言不搭后语,纯属太平洋公司和公估公司瞎编乱造,如果此种猜测也可以作为证据,那我们认为货物在完好签收后很可能是客户在仓库中拆箱过程中发生了货损。综上,太平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单号9965451签收单签收人为张发文正常签收,且运输合同明确约定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货损不需要正远恒通承担赔偿责任,公估报告合理性存在重大瑕疵,基于上述三点,恳请依法驳回太平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4日,阿帕奇公司(托运方、甲方)与正远公司(承运方、乙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义务:承运方接受托运方的委托,按照托运方的具体要求进行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本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双方有关货物运输的所有活动,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将甲方指定发货地的货物在约定时间内安全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并交付指定收货人。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如果乙方在接收到甲方货物承担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或丢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损失或者丢失的设备进行照价赔偿(非人为故意损坏除外)。7.由于乙方运输延误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利扣除本次运输费用(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权利与义务3.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是,对货物的情况予以确认,乙方在提货时应准备保险膜、塑料薄膜、发泡塑料、木板木方、角铁支架等建议包装和固定材料,并对货物进行建议包装和车上固定,以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乙方一旦接收,则视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完好、无污损,并适合运输;9.货物送达目的地后,乙方协助收货方当场清点货物,确认无误后,收货人在发货单上签字后乙方将发货单原件于次月末之前交给甲方。11.乙方有义务主动提醒收货人签收货物之前对货物进行评估,有义务就破损或丢失的货物进行详细记录,积极配合甲方拍照留存相关证据,提供相关文件进行保险索赔;15.乙方应为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运输业务进行投保(物流责任险),但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投保、也无论乙方以何种方式投保,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如需要保险公司或乙方赔偿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均应按甲方货物全额赔付给甲方(非人为故意除外)。16.如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非人为故意除外)1).乙方和收货人发生争议;2)乙方提前送到;3)乙方延期送到;4)没有预约的情况下,乙方在收货人非工作时间送到;5)没有特殊原因,未按期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致使收货方拒绝收货;6)未按发货单上写明的具体交货地址送达的。第七条.违约责任2、乙方接收货物后,出现货物丢失、缺损、被乙方业务人员侵占或外包装破损不能销售等情形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托运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就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索赔。同时,甲方有权扣除本次运输费用。乙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的货物售价进行全额赔偿(非人为故意除外)。

2018年12月31日,阿帕奇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太平洋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货物运输险预约保险协议》,太平洋公司出具COIPSUZ181094号保单,保险期间为运输在2019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标的为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激光器、激光器配件和维修检测仪器,运输范围包括出口运输和内陆运输,运输工具为陆运和空运,保证为木箱和纸箱,运输限额为50000000元/每一运输工具/地址。

2019年5月7日,正远公司承运阿帕奇公司承运三台激光器自阿帕奇公司送至位于江苏省扬州市的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威公司)。正远公司向阿帕奇公司出具9965451号运单,客户名称为阿帕奇公司;收货方为张玉凡,收货单位名称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YLS-3000-K两台(包装为木箱);服务方式为送货上门。”。2018年5月10日,张玉凡在签收人处签字签收货物。正远公司提交其与阿帕奇公司之间2019年5与13日的邮件,称其以邮件方式告知了发货人阿帕奇公司货物完好签收,邮件附件载明“发货日期2019-5-7,运单号9965451,2件,激光器YLS-3000-K*2,签收日期2019-6-10”。正远公司另提交网站货物跟踪信息亦显示货物于2019年5月10日11:56:38签收。

正远公司称其于2019年5月16日左右收到阿帕奇公司的反馈称货物有问题,后正远公司与收货人江苏亚威公司的张玉凡进行沟通。正远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郭书根与张玉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14日,郭书根:刚刚阿帕奇反馈7号设备有问题。张玉凡发送设备照片,张玉凡:外包装没有问题,里面变形了。里面也没有碰撞痕迹,珍珠棉也没有问题。这个应该是阿帕奇自己的问题吧。放在上面的线位置也是对的。郭书根:应该是。2019年6月24日,张玉凡:我们质量部的跟我说,是因为激光器内部没有固定好,而且这应该是批次问题。2019年6月28日,张玉凡:3KW激光器外壳变形,明明是他们没有固定好,让我们出钱维修,也是醉了。张玉凡:那就是一个批次问题,其实我们有5-6台,只是着急发货,有些轻微的我们没有计较,工程师那天来,跟我们态度很差,结果调了监控,不说话了。回去以后还不如实报告。张玉凡:就是内部固定没固定好,出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解决问题。”

2019年8月13日,阿帕奇公司将涉案2台激光器返回俄罗斯进行维修,太平洋公司提交俄罗斯供货的总公司向阿帕奇公司开具的货物发票、维修发票,维修发票显示“YLS-3000-K,R19030623,4266美元”,“YLS-3000-K,R19030623,3231.6美元”。太平洋公司提交维修完成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份分别载明“填发日期2019年10月30日,收款单位中央金库,缴款单位阿帕奇公司,1.光纤激光器,税款金额706.14元,;2.光纤激光器,税款金额632.14元;3.光纤激光器,税款金额603.46元”,“填发日期2019年10月30日,收款单位中央金库,缴款单位阿帕奇公司,1.光纤激光器,税款金额4681.71元,;2.光纤激光器,税款金额4191.09元;3.光纤激光器,税款金额4000.94元”。另有2020年3月19日,阿帕奇公司发送给太平洋公司的邮件,附件显示“运单号9965451,激光器型号YLS-3000-K,SNR19030616,提货费320元、报关费225元、出口运费3525.2元,修理费3231.6美元,汇率6.7912,进口报关和提货费等操作费1006元,索赔总额27022.64元;运单号9965451,激光器型号YLS-3000-K,SNR19030623,提货费0元、报关费75元、出口运费3550.5元,修理费4266美元,汇率6.7912,进口关税632.14元,进口增值税4191.09元,进口报关和提货费等操作费387元,索赔总37506.99元。”邮件内容为:YLS-3000-K,R19030616维修后开具的是形式发票,发票无相关金额,申报完成后才有正式发票,但当时已申报完成已提货,所以只有修理费没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其余三台YLS-3000-K,R19030623……为维修后再进口产生的费用,第二次进口增值税没有抵扣,同一批次只能抵扣一次。

2019年12月26日,阿帕奇公司向正远公司发送《索赔通知书》,载明“货损损坏情况2台激光器变形,型号YLS-3000-K,SN:R19030616,损失金额27169.03元;型号YLS-3000-K,SN:R19030623,损失金额39283.31元。考虑到以上情况,我方保留确定货损细节和数量之后向贵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已有检验师被指派代表货方利益对货损进行检验,如果贵方希望进行联合检验,请尽快通知我方一边作出必要的安排。如贵司收到本索赔通知书后十日内未提异议或无书面回复,则视为贵司放弃联合检验,对货损事实和数量无异议,认可货损金额。

太平洋公司提交深圳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宜麦公司)对涉案激光器出具的公估报告,载明“我司检验人员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到达被保险人未予上海市青浦区华须公路999号e通世界北区B栋一楼的仓库,对进口的一套激光器进行检验。出险情况,我司了解到被保险人从外国进口了一套激光器,通过空运从莫斯科至北京,货物2019年5月5日达到北京机场,提货后在IPG北京安装配件后再发往位于扬州的最终用户处,并于2019年5月16日到达,然而当他最终用户打卡外包装查看时,发现里面的激光器外壳框架变形,随即通知被保险人。损失情况及程度,我司检验了货物,除木箱一块侧板边缘轻微破损外,情况如下:型号YLS-3000-K,序列号R19030616。该激光器由国外生产,一旦拆除国内无法安装,因此要求返运国外进行修复。损失原因:根据我们的询问,货物送到IPG(即阿帕奇公司)北京时,没有发现有异常,因此在安装配件后再发往扬州的最终用户处,因此我们认为不太可能该货物在国际空运段受损,同时,检验中我们发现木箱一块侧板边缘一处有破损的痕迹。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初步认为货物在北京到扬州运输途中受损的可能性比较大。所附照片显示外包装体积较大,整体包装木箱完整,有一角处受损;木箱内部无异常;机壳框架变形约1厘米,机壳框架有一处开裂,电源开关面板开裂,内部支架弯曲。”;“我司检验人员于2019年6月21日上午到达被保险人未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的工程,对进口的一套激光器进行检验。出险情况,我司了解到被保险人从外国进口了一套激光器,通过空运从莫斯科至北京,货物2019年5月5日达到北京机场,提货后在IPG北京安装配件后再发往位于扬州的最终用户处,并于2019年5月16日到达,然而当他最终用户打卡外包装查看时,发现里面的激光器外壳框架变形,随即通知被保险人。损失情况及程度,我司检验了货物,除木箱一块侧板边缘轻微破损外,情况如下:型号YLS-3000-K,序列号R19030623。损失原因:根据我们的询问,货物送到IPG北京时,没有发现有异常,因此在安装配件后再发往扬州的最终用户处,因此我们认为不太可能该货物在国际空运段受损,同时,检验中我们发现木箱一块侧板边缘一处有破损的痕迹。该激光器由国外生产,一旦拆除国内无法安装,因此要求返运国外进行修复。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初步认为货物在北京到扬州运输途中受损的可能性比较大。所附照片显示外包装体积较大,整体包装木箱完整,有一角处受损;木箱内部无异常;机壳框架变形约1厘米,机壳框架有一处开裂,电源开关面板开裂,内部支架弯曲。”太平洋公司提交公估费发票及差旅费票据。太平洋公司称以上费用均由其支付。其中R19030616号机器是接到报案之后就开始委托公估公司了;另外一个R19030623是2019年6月份委托是因为机器到了之后存在开箱安装的过程,才发现破损。

太平洋公司提交阿帕奇公司的报案登记表,显示“出险日期2019年5月7日,报案日期2019年12月6日,查勘人:周预,签单日期2019年4月1日。事故经过:激光器,北京至江苏扬州途中,受损货物数量1,碰撞导致。太平洋公司另提交水险索赔申请书、赔偿计算书、其他国内货运险综合报告书、上海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明其依据与阿帕奇公司之间的保险协议约定及索赔函要求,向其理赔64529.63元。阿帕奇公司2020年2月24日出具了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太平洋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太平洋公司称关于不同的出险时间,因为保险公司由不同部门组成,有的以货物起运时间为出险时间是5月7日,有的以第一次发现破损的时间5月16日,是内部登记问题。

另查,涉案两台激光器的运送过程系在俄罗斯生产的,生产出来之后由卡车送到俄罗斯的机场,再由俄罗斯的机场运送到北京首都机场,又从北京首都机场送到阿帕奇公司,最后从北京阿帕奇公司运送至扬州,只有北京至扬州的部分是由正远公司承运的。正远公司称货物的木箱包装是激光器本身自带的包装,正远公司没有给货物加任何包装,装车也是由阿帕奇公司负责,正远公司只是负责固定捆装、运送,卸车是最终客户进行卸车。

另,涉案两台激光器当前状况为已经从俄罗斯修好运回了国内。

本院认为,本案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阿帕奇公司与正远公司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货物运达收货人处并经签收,在开箱后R19030616号发现框架变形等问题,另外一个R19030623机器开箱安装后,发现问题。本案中涉案货物在太平洋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太平洋公司收到阿帕奇公司报案并出险,并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与2019年6月21日委托万宜麦公司进行公估,两份公估报告分别附有两台机器的照片,均载明,“货物2019年5月5日达到北京机场,提货后在IPG北京安装配件后再发往位于扬州的最终用户处,并于2019年5月16日到达,然而当他最终用户打卡外包装查看时,发现里面的激光器外壳框架变形,随即通知被保险人。”、“木箱一块侧板边缘轻微破损”、“损失原因,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初步认为货物在北京到扬州运输途中受损的可能性比较大”。现太平洋公司根据阿帕奇公司的索赔要求向阿帕奇公司支付赔偿款64529.63元,并向正远公司主张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本案太平洋公司委托万宜麦公司公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公估报告》的证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此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证据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公估报告》的内容,首先公估报告的结果“初步认为货物在北京到扬州运输途中受损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根据该结果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受损原因的可能性。其次,公估报告明确写明货物到达阿帕奇公司后进行了安装配件再发往扬州且该激光器由国外生产,一旦拆除国内无法安装,因此要求返运国外进行修复。涉案货物为精密机器,公估结果“在北京到扬州运输途中受损的可能性比较大”,系指货物的受损是发生在北京到扬州运输途中的可能性较大,但并不能排除系因为阿帕奇公司安装配件不恰当导致在安装配件后从北京至扬州的途中,机器因自身内部配件不恰导致发生变形引起部分损坏的可能性。另外,根据正远公司提交的其与签字收货人江苏亚威公司张玉凡的微信聊天记录,签收人称货物外包装没有问题,珍珠棉也没有问题,结合《公估报告》所附货物外包装木箱的照片,外包装体积较大,外包装木箱仅有一个角的磕碰,且木箱内部无异常,当前的外包装情况无法证明系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不当导致损坏。综合以上三点,不足以认定系承运人正远公司的责任导致激光器的受损,故对于太平洋公司主张正远公司支付赔偿款及公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2-02-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