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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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49881.24元,由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已履行),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1905元,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180元(***已预交),由***负担1259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担9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日期 | 2018-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