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理榕旭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品圣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榕旭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84元,减半收取30942元,由原告大理榕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