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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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世纪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世纪城支行借款本金288万元、期内利息91519.33元、复利1919元,及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6.875‰计算的利息; 二、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世纪城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期内利息42037.52元、复利2121.05元,及支付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9.587‰计算的利息; 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世纪城支行有权就李*、曹**所抵押的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贺田尚城3幢1单元511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融资48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0元,减半收取17470元,由李*负担,曹**对其中15294元负连带责任。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李*、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世纪城支行支付。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世纪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