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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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各项损失合计145026.19元; 二、驳回原告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1832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932元(原告沈*己预缴5420元),由原告沈*负担1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3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