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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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英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英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劳务费22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62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青岛英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