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84647.3元[上述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张*、吴**、任**对被告方*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对被告谭**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码:2××5)的处置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1元,由被告方*、刘*、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张*、吴**、任**、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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