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宁波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 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033.3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以5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复利(以60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依据该合同,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原告申请并获得50 000元贷款,正常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2%,逾期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8%,还本付息方式为利随本清。2020年7月20日,贷款到期,被告未能偿还本息。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及被告欠款情况属实。

另查,涉案《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合同编号为01118LT20180G1N。该合同约定: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贷款逾期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此外,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显示,涉案贷款的贷款账号为×××。

本院认为:

第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合同纠纷,故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原告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在线订立涉案《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故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 000元、利息6033.3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60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由被告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2-02-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