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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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56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被告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