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
奥辉(淮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海迪芯半导体(南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园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园兴公司归还投资款23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3日,案外人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与被告海迪芯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高新区管委会与被告海迪芯公司在淮安投资设立奥辉光电子(淮安)有限公司(暂定)。高新区管委会持股30%,被告海迪芯公司持股70%。协议签订后,高新区管委会指令原告园兴公司参股该项目成为股东。2019年1月7日,被告海迪芯公司设立了被告奥辉公司,股东登记为被告海迪芯公司和案外人海笛科(香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迪芯公司持股40.6114%,海笛科(香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7.3886%。被告奥辉公司设立时,原告园兴公司要求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两被告未将原告园兴公司登记为股东。被告海迪芯公司承诺,等被告奥辉公司摘牌土地后将原告园兴公司登记为被告奥辉公司股东,要求原告园兴公司先出资用于被告奥辉公司摘牌土地使用。2019年4月8日,原告园兴公司以投资款名义向被告奥辉公司付款2300万元,后被告奥辉公司成功竞拍到原江苏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土地。截止原告园兴公司提起诉讼之日,两被告均未履行将原告园兴公司登记为被告奥辉公司股东的义务。因原告园兴公司投资入股后未享受股东权利,也并未成为被告奥辉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故原告园兴公司不再愿意成为被告奥辉公司的股东,现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园兴公司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园兴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海迪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园兴公司与被告海迪芯公司之间并未直接签订相关合同,双方之间无任何管辖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园兴公司起诉被告海迪芯公司,应当由被告海迪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海迪芯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将本案依法移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海迪芯公司与被告奥辉公司住所地分别位于如皋市及淮阴区,故本院对原告园兴公司诉被告海迪芯公司、奥辉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依法亦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海迪芯半导体(南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海迪芯半导体(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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