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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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1)豫03刑终1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清单,立案执行***、杜**、褚**、汪**、杜**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杜**、褚**、汪**、杜**未履行上述文书中所确定得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4次总对总网络查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9××**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2021年5月10日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利新山庄2幢4-402号房产。因执行标的较小,故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公积金。 3.因被执行人褚**现在焦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汪**在焦作监狱服刑,均未留其家属联系方式,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7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未见到其家属,后走访附近村民称家中常年无人。 综上所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