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垫付款78000元;

四、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30000元;

五、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91608元;

六、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8640元;

七、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营养费4320元;

八、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40157元;

九、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误工费32400元;

十、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22880元;

十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交通费800元;

十二、***赔偿***鉴定费2000元,该款项可在***已垫付80000元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415元,***负担91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7501元;反诉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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