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翼城县文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翼城县文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68,532.62元;

二、被告翼城县文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逾期利息2,169.99元,以及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应付未付租金32,634.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原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租赁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晋LXXX**,发动机号:K8P38112,车架号:LEFEDDF19KTP48170)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翼城县文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翼城县文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翼城县文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3.50元,由被告翼城县文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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