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益盟公司:1.立即删除其运营的“益盟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cn)上违法转载的经闻公司文章《基建回暖水泥半月每吨涨了200元多重因素制约高位运行可持续性》;2.赔偿经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即律师费5,000元)。审理中,经闻公司确认益盟公司网站已不存在侵权文章,故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经闻公司系《每日经济新闻》报纸出版单位成都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享有《每日经济新闻》系列媒体版权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成都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作为《每日经济新闻》系列媒体的首发网络平台,第一时间发布经闻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经闻公司授权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对互联网上涉嫌侵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监测与证据固化。经监测,益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违法转载上述文章,该文章5,380字。C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为此,经闻公司诉至本院,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其经济损失等。

益盟公司辩称,其公司网站没有经闻公司主张的文章,从收到诉状时就没有查询到该文章。从经闻公司证据看,电子证据出具机构是深圳市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根据中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经闻公司并未提供该公司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故该机构不具有合法资格。经闻公司提供证据验证路径为C公司,而该公司非信息产业部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同样不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格。从可信时间戳证书看,它仅能证明经闻公司在生成证书时,将附件光盘中的文件上传到了D公司的服务器,其没有对证据保全的过程和内容进行验证。综上,益盟公司网站没有该文章,经闻公司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文章存在于益盟公司网站,故请求驳回经闻公司全部诉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日,每经网(XXX.XXX.com.cn)发布文章《基建回暖水泥半月每吨涨了200元多重因素制约高位运行可持续性》。该文章注明“每经记者张蕊”。

每经网(首页地址XXX.XXX.com.cn,域名XXX.com.cn)主办单位系B公司(备案审核通过时间2020年12月25日)。上述文章发布时,张蕊系北京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A公司)员工。新A公司与张蕊、A公司签署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新A公司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蕊系新A公司员工;在张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发表在每经网等的作品均系职务作品,张蕊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归A公司,A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职务作品进行使用、管理、许可、授权或维权。

2018年4月18日,A公司出具版权事务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经闻公司独家运营、管理并维护“每经网”,有权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每日经济新闻》系列媒体的相关作品,并有权针对相关作品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措施,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A公司再出具版权事务授权书,载明:经闻公司独家享有《每日经济新闻》系列媒体版权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相关作品的侵权行为,经闻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措施,授权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A公司、B公司公司、经闻公司在每经网发布的版权声明记载:《每日经济新闻》系列媒体包括每经网等平台发布的版权内容,归A公司;经A公司独家授权,经闻公司享有系列媒体版权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如需单篇或少量的转载,具体作品价格根据下列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单篇文章转载使用500-1,000元/千字……。该声明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首页地址XXX.XXXXXX.cn,域名XXXXXX.cn)主办单位系益盟公司,备案号沪ICP备0600XXXX号。

经闻公司针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了两组证据:第一组、数据光盘及对应的网页截图。光盘中包括两组压缩文件,解压后有D公司2019年12月4日的时间戳证书、目标网页地址文件(http://news.XXXXXX.cn/n_00_0101_438775.shtml)、取证过程txt文件(包括服务器检查、目标网址、目标服务器IP、浏览器清洁过程、路由信息等)、网页源代码txt文件、网页截图、网页截图时间文件(截图开始时间:2019-12-0408:04:06,截图结束时间:2019-12-0408:05:02)等,光盘中另有取证流程图及验证方法介绍。其中,网页截图显示该版面文章《基建回暖水泥半月每吨涨了200元多重因素制约高位运行可持续性》,文章末尾注明“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网页左上角载明“益盟操盘手XXX.XXXXXX.cn”,页面左下角标注“版权所有: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右下角注明“沪ICP备0600XXXX”;截图右上角加盖已保全印章和区块链地址及时间。审理中,经验证,经闻公司举证证据包与C公司存证平台数据一致。第二组证据为取证及存证技术可靠的证据,包括:1.2017年6月1日,C公司与经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C公司为经闻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提供包括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检测、电子证据保全和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和技术支持等。2.2019年1月28日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C公司委托的“原本”运营平台程序功能检验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鉴定结论记载:……测试服务器上通过浏览器直接查看所得的网页的内容和源代码与通过“原本”运营平台取证获得的对应网页的内容和源代码完全一致。3.2018年6月15日中国XX研究院区块链系统功能测试证书,载明C公司的原本链V3.0系统符合《区块链参考架构》中的功能架构的要求;4.D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10月21日公布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认证机构名单,以证明该公司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该公司为C公司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对该组证据,益盟公司质证称:第一组证据中的网页截图,未显示网页地址,故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光盘中有三份文件,一个是可信时间戳数据包,取证说明,另外还有压缩包,按照原告所述,应该自动生成一个数据包,另外两份是后来添加进去的,故其所述光盘内容与文件由C公司平台生成的说法不符;时间戳证书由D公司签发,但其并未提供验证路径,如今是通过C公司平台验证,无法保证认证内容的真实性,故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第二组证据,合作协议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C公司资质,且C公司受托批量取证;经闻公司并未提供鉴定单位资质证据,该鉴定发生于2019年1月,取证发生于2019年12月,不知道平台是否存在升级或升级之后的漏洞,无法证明C公司取证过程清洁性和有效性;测试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书发放于2018年12月,并没有证明取证使用了该系统,取证过去了一年,不知道该系统是否存在升级或升级之后是否获得新证书;工信部网站截图无异议,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

审理中,经闻公司申请C公司工作人员甘某出庭,对其“原本”运营平台、“原本链”的取证、存证工作流程、C公司与深圳电子证书关系等作出说明并回答提问。

审理中,经闻公司提供了其与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协议一份,约定就益盟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律师费5,000元。益盟公司认为,律师费不是必然发生的,且对该金额有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文章在选题、表达手法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涉案作品在网站的署名及对应的劳动合同、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版权事务授权书,可认定经闻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比对,侵权网页截图中载明的文章文字内容部分与其作品内容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侵权行为是否由益盟公司实施,即C公司取证工具及存证系统是否可靠。本院认为,经闻公司委托C公司证据保全,C公司到庭说明了有关情况;提供了取证工具“原本运营平台”的鉴定报告,该报告详细描述了取证工具的验证过程,足以证明取证工具的可靠性;经闻公司提供了存证平台“原本链”及时间戳机构资质等证据,足以证明时间戳证书及存证系统的可靠性。通过验证经闻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可以认定该证据与取证时间点存证数据一致。经核验,该证据中的网页截图、网址等文件,可以认定该文章系益盟公司网站登载。益盟公司对取证工具、存证平台、取证过程、网页截图等的辩称意见,均与现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经闻公司主张益盟公司转载文章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经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益盟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赔偿,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结合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律师费支出,经闻公司提供了合同,益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经闻公司未能提供与之对应的付款凭证及发票,本院根据合理且必要的原则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益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判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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