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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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区支行截至2021年4月14日的欠款本金9938.65元,利息1197.26元、违约金1481.65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如果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2元,公告费300元,由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