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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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涪陵区洪晨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洪晨工程机械租赁中心挖机租赁费22000元,并承担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周**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