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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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菊馨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骆**与被告北京菊馨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北京菊馨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菊馨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骆**租赁费140 326.5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原告骆**负担27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菊馨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14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