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乡县宇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乡县宇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5— 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支付费用51900元; 二、被告徐**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8元(已减半),由被告东乡县宇德实业有限公司、徐**负担5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