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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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戴**、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3580.7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利息为5913.85元,之后应付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45020120180052039《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蒋**、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蒋**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戴**、陈**、蒋**、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