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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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金穗贷记卡本金6742.09元,利息1332.88元(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1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透支款本息还清日止)、违约金411.5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16.60元,以上共计860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15元,合计165元,由被告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