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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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借款本金238353.58元、期内利息227.71元、逾期利息17673.01元(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238353.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35‰标准计算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周**、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麻**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王**追偿; 三、驳回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王**、周**、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