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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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时代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张**、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杨**借款本金4 491 000元、利息225 180元; 二、张**、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杨**逾期利息(以4 491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杨**有权以于**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一区顶秀美泉家园×××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7)怀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以该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杨**有权以北京时代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柯斯达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为×××)、福田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为×××)折价或者以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杨**实现上述抵押权后,北京时代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张**、于**追偿; 五、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 750元,由张**、于**负担222 65元(杨**已交纳,张**、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杨**给付),由杨**负担1488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