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润昕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中文在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润昕泽公司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玫瑰小说”(网址:http://www.bjhrxz.com)提供作品《从浮游生物开始称霸世界》(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浏览业务;2.判令和润昕泽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90 000元(按照136.89元×657.5千字计算)及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95 000元;3.判令和润昕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日,中文在线公司发现和润昕泽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运营/所有的涉案平台“玫瑰小说”(网址:http://www.bjhrxz.com)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中文在线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涉案作品系中文在线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和润昕泽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中文在线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中文在线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此,中文在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中文在线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判如所请。

和润昕泽公司辩称,因公司发展问题,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7月2日在淘宝店铺“缘阁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份代建网页服务,包括一年的网站使用及代注册服务。后因公司效益问题,所建网站并未起到原有效果,该淘宝店铺于2020年6月底询问是否续费时,法定代表人予以拒绝。2020年7月2日,涉案网站因未续费被淘宝店铺回收,后已无法更改、删除网站,域名已自动释放为可注册状态,但淘宝店铺并未对备案主体进行注销,和润昕泽公司也不知道需要注销主体。直到2021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告知咪咕音乐对其进行了起诉,和润昕泽公司才知道网站被其他人抢注,经调查发现该注册服务器不在中国,法院的调函也无法使用。通过第三方平台,了解到现在的使用人居住上海,姓名TANG MING JUN,其他信息也无法追查,咪咕音乐在核实实际情况后,撤回了对和润昕泽公司的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权属事实

作品名称为《从浮游生物开始称霸世界》的小说于2020年6月29日首次在中文在线公司主办的17k.com网站发表,作者东尧青,该作品为完本小说、精选小说,已写1109千字。

2020年6月30日,林振彬(甲方,著作权人)与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版权合作协议》,载明签约作品名称为《从浮游生物开始称霸世界》,甲方笔名为东尧青,约定甲方将签约作品(包括各种版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包括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及未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等调整所赋予权利人的新著作权权利不可撤销地转让给乙方,协议自签约日起生效。同日,林振彬签署《权利转让书》作为《中文在线版权合作协议》附件,声明将涉案作品的上述权利不可撤销地转让给中文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21年2月2日,申请人王庄严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取证,取证截图显示:域名为bjhrxz.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和润昕泽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9033062号。域名为bjhrxz.com的“玫瑰小说”网站刊载有小说《从浮游生物开始称霸世界》(作者:东尧青),字数65.75万字,最后更新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最新章节为第九十八章重返亚利肯。庭审中经核实,涉案网站仍刊载有涉案作品。

三、和润昕泽公司抗辩事实

和润昕泽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1.武汉联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北京和润昕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在我司天猫平台店缘阁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套网站,注册域名为www.bjhrxz.com且在工信部进行了ICP备案,备案号为京ICP备19033062号,网站于2020年7月2日到期,由于贵司未进行续费,网站已收回删除,域名自动注销释放为可注册状态,但备案主体并未注销,现特此证明”;2.域名bjhrxz.com的whois查询信息截图,显示注册商为DomainPicking LLC;3.天猫订单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缘阁数码专营店”,商品名称为“企业公司做网站建设……”,付款时间为2019年7月2日。经质证,中文在线公司仅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对和润昕泽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四、其他事实

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合理费用5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中文在线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发表及署名情况的网页截图、《中文在线版权合作协议》《权利转让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林振彬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中文在线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查明的事实,域名为bjhrxz.com的网站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中文在线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保全内容显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网站在工信部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为和润昕泽公司,备案号为京ICP备19033062号,故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和润昕泽公司承担。对于和润昕泽公司辩称涉案域名注册人为案外人,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同时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可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的确定应当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有关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或者备案内容为依据,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域名注册人仅表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即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并不一定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和润昕泽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即使未实际参与涉案期间涉案网站的运营管理,但其提供的证据对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不明,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且其在怠于注销网站登记备案信息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经核实涉案网站仍刊载有涉案作品,中文在线公司要求和润昕泽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中文在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和润昕泽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为网络玄幻小说独创性较低、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小、和润昕泽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较轻且字数较少、影响范围有限等因素,在合理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中文在线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关于合理费用,中文在线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和润昕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网站“玫瑰小说”上的涉案小说《从浮游生物开始称霸世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和润昕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4元,由被告北京和润昕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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