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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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梁山名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梁山名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李**、李**逾期交房违约金7177元及以132.14平方米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照每天0.33元/㎡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梁山名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元,李**、李**负担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李**、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