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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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8393元,并支付原告以83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