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
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水产行业协会
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
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
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紫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食品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已交纳),由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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