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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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已交纳),由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