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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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庆兴建材有限公司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 天水冀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水庆兴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35398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12.07元,由原告天水庆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033.07元,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负担33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俊子 审 判 员 董雪莉 人民陪审员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高 琴 书 记 员 张 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