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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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湘潭县华南鸿基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湘潭县华南鸿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彭**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陈**已还利息27000元应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陈**、湘潭县华南鸿基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