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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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偿还5240××××5941号牡丹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92258.03元、利息35010.95元、违约金9699.9元,共计136968.8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7日,此后新增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要求被告伍**支付后续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19.69元,由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