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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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汇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下寨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汇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承担利息2153219.16元,合计5153519.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下寨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汇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40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汇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6元,被告***、***负担47724元,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下寨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晁 岚 审 判 员郭璧舟 人民陪审员贺斌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杨振华 书 记 员李阳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