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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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须偿还借款本金793060.26元及利息19958.46元(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二、被告林**须支付律师代理费19958.46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上述债权时对被告林**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产权证书号: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7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61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4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