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铁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模具加工中心有限公司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浙江铁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模具加工中心有限公司、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徐**、金**、胡**在(2021)浙0784执3264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铁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模具加工中心有限公司、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徐**、金**、胡**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