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铁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模具加工中心有限公司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浙江铁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模具加工中心有限公司、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徐**、金**、胡**在(2021)浙0784执3264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铁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模具加工中心有限公司、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徐**、金**、胡**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2-02-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