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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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东航制衣厂 海盐锦德服饰有限公司 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盐东航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4423.12元、支付利息损失2485.01元(利息自2021年2月4日暂算至2021年3月12日,自2021年3月13日起的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海盐东航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2000元; 三、原告有权以被告崔**、潘*提供抵押的位于浙江省武原街道长安南路118号香樟雅苑2幢405室的房屋【浙(2018)海盐县不动产证明第0020487号,位次为第二顺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余额8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有权以被告海盐东航制衣厂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 (登记编号:3304201800133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的机器设备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余额200000元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崔**、徐**、海盐锦德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海盐东航制衣厂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崔**、徐**、海盐锦德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盐东航制衣厂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65元,由被告海盐东航制衣厂、崔**、潘*、徐**、海盐锦德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