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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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581511.8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元; 三、被告林**对被告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朱**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7元,财产保全费3744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朱**、林**负担8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