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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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非法占用原告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金冠大厦B塔楼11楼11017-11024号商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款项人民币2688871元,并赔偿占用商铺的租金损失人民币3051140元; 三、驳回原告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201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为238201元,由原告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33915元,被告***承担104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案件受理费向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