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
类型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40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40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住***。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咸阳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咸阳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陕04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327.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截止2018年6月4日共计13558.98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253元,本案执行费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500元由***承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通知如下:(2020)陕0402执161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O二0年四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